根据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》(民政部令第50号)和《吉林省实施<伤残抚恤管理办法>细则》(吉民发[2013]40号)规定,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,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,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。经了解,咨询人是2016年退役的残疾军人,2017年2月份办理了伤残抚恤关系移交,按规定应从2017年1月份开始发放残疾抚恤金。我厅优抚处已向咨询人解答了相关政策,并已责成其户籍地民政局按政策规定落实相关待遇。
支付宝登录 公安号登录
请选择证书
请安装证书控件 下载证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