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》(民政部令第50号)和《吉林省实施<伤残抚恤管理办法>细则》(吉民发[2013]40号)规定,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,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,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。经了解,咨询人是2016年退役的残疾军人,2017年2月份办理了伤残抚恤关系移交,按规定应从2017年1月份开始发放残疾抚恤金。我厅优抚处已向咨询人解答了相关政策,并已责成其户籍地民政局按政策规定落实相关待遇。
按照民政部办公厅《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》规定:“政策实施对象人员范围为,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》实施前入伍,年龄在60周岁以上(含60周岁)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。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,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、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。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。”如符合国家政策要求,可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待遇。
你好,我省最新相关社会救助政策,可自行在民政厅网站中查询。